必知新认定办法颁布后审计高新企业时,审计师必知的要点汇总!(三)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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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变化高薪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与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一致,税收优惠还能享受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
而**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其**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示例:
A企业的**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企业15%税率预缴。
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未重新获得**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示例:
A企业取得的**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国家**企业认定标准,**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但鉴于其**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认知,且继续取得**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在其**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企业被取消**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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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较重要特色之一。提供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某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领域为**专业服务,且申报的主要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为技术性收入,但其实际主营收入却为产品销售收入,且占年度总收入90%以上。经查实,所销售产品并非自身生产制造,也非委托外单位加工制造,而是源自纯粹“购销关系”的商业购销行为。这种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高新产品(服务)的范围**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中,通常较为关注的是核心知识产权以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三项指标是否达标,却易忽视**产品(服务)的范围,往往存在如上述案例中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领域不一致情形。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的范围作出了专项规定,**产品(服务)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指**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产品(服务)收入中**过50%的产品(服务),由此企业以主要产品(服务)所属的高新领域为主领域,其他的为次领域。
二、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总收入概念常被某些**企业误解,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企业认定,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见,总收入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各企业、税务机关应得以重视,**企业申报流程,据此严格测算收入指标比例。
三、无核心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控制权,高新产品(服务)是基于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的高新产品(服务)与所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不一一对应情况,即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并非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范围,以此“偷梁换柱”,管理中应对知识产权对应产品予以对照核实。
四、扩大高新研发费用归集范围高新研发费用由人员人工、直接投入、资产折旧摊销、设计、装备调试、委托研发等费用构成。工作指引分别对各项费用做出了严格定义。实践中,往往普遍存在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违规归集问题,应重点关注。此外,对于委托研发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对于受托研发费用不应列为本企业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中五险一金的是否计入应按新老办法执行期间分类处理,归集的其他费用应不得**过研发总费用的10%(老指引规定)或20%(新指引规定)。
五、叠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还涉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得额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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