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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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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中关村街道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432
  • 姓名: 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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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认知_**企业认定_慧邦资讯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 发布日期:2017-11-15
  • 阅读量:178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  
  • 关键词:**企业认定的优势,**企业申报流程,**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认知,**企业认定

    **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认知_**企业认定_慧邦资讯详细内容


    注意|高企维护——你的研发费用归集好了吗?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一、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企业认定,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认知,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财务汇同研发人员,提炼研发项目,即按中小研发费用立项资料,在每年年初准备。财务了解到研发所立项目、研发内容、进度、预算、设备,以便设计相应表单,业务部门配合填列表格上报财务,财务组织研发费的归集核算。

    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按核算内容设三级明细;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研发费用辅助帐核算。

    举例:

    研发部设计人员设计一款新品,交由模具部开模,模具制作完成交由生产部打样品,并于客户确认后,进行批量生产。

    在此过程中,如样品可售,制作样品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模具使用寿命一般在2年,如研发的模具可投入批量生产使用,那相应的制作模具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即有研发投入在获得补偿时,需从研发费用中结转扣除。

    企业研发周期

    调研与设计→立项→实验室试验→小试→中试→量产

    研发费构成:

    研发部设计——设计人员工资及社保,设计人员发生的办公等其他费用

    模具部开模——模具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生产部样品——生产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研发费核算资料:

    研发部按研发项目提供每月工时记录统计表;

    模具部按研发项目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生产部按打样样品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财务部汇同人事部提供工资表、设备折旧表,将上述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核算,并按研发项目登记研发费辅助帐。

    综上,研发费归集思路:财务汇同研发部,组织编制研发立项资料,设计表单交由参与研发部门配合提供研发核算基础资料,财务编制研发费归集计算表,并完成研发费核算和辅助帐登记工作。

    研发费用的归集有据可依,以经得起相关部门的事后检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高企申报的重要佐证材料,非必须材料。建议企业积极申请研发立项,并在汇缴期完成加计扣除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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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案观察:**企业资格复核期间,税务机关能否直接要求企业补税?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企业认定后,由认定机构颁发**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在高新资质的维持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企业出现不满足认定条件或其他而应取消高新资格。此时,需要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企业是否仍享有高新资格,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下达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通知?本期华税律师与您分享一则相关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经营范围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等产品的销售等。

    甲公司于2012年7月取得**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2012年2月2日,顺义区国税局以甲公司存在偷税为由,对甲公司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26日,顺义区国税局针对甲公司享有的**企业资质像市国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作出顺国税通[2015]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甲公司:由于2012年的偷税行为,其将暂停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税收优惠,并按要求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该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送达企业。

    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维持。甲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企业资质提请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如何理解?

    甲公司观点:通知只是暂停享受优惠,但**企业资格仍处于有效期内,即减税、免税条件尚未发生变化,不应要求补缴2014年度税款。**企业资格取消需经法定程序,只有经法定程序企业的高新资质被取消后,才应当补缴税款。

    税局及观点:甲公司未对2012年作出的偷税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则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的**企业资格应当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则甲公司理应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

    三、华税分析(一)新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的规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172号)(已废止):*九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企业认定的优势,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五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国科发火32号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2008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规定,企业有“偷骗税行为”应当取消**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本案中甲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被2002年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应当取消其资格。顺义区国税局通过市国税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至《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时,复核决定虽尚未作出,也即对于甲公司的高新资质是否应当取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虽然高新资质尚未被取消,但减免税优惠暂停享受。认定机构复核期间正值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复核期间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即甲公司应当暂停享受2014年度税收优惠,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2014年度税款的责任。

    (三)2016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旧的管理办法,本案中税务机关及均认为“暂停”享受即不能享受。但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笔者认为“暂停”应当是对高新资质的冻结,即对于是否取消高新资质尚未确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与高新资质应当是一体的,不应当割裂开来。企业的高新资质尚在审核,对于是否应当取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当是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复核期间不宜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且企业高新资质认定与取消的权力机关均应当是认定机构,复核期间税务机关径行作出补缴税款决定追赶法定权限。

    2016版认定办法修正了上述规定中的疏漏,做出了诸多改进。

    明确了**企业资格认定和取消的权力机关均为认定机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在企业高新资质的维持期间,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均可提出,不仅局限于税务机关。并明确规定复核确认企业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取消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理顺了“检查—复核—补缴税款”的程序及关系: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和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优惠。

    根据新规,顺义区国税局发现甲公司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后,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新规明确了在复核期间,企业的**企业资格仍然有效,在复核决定下达之前,企业不承担税款补缴的责任。四、小结2016版认定办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部分进行了完善,但对于取消**企业资格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华税建议,高新企业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区高新政策的变化,重视对**企业资质的维持工作。与此同时,如存在被取消高新资质的风险或已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应在充分把握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合理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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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432,联系人是刘经理。 主要经营国家**企业认定。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国家**企业认定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