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检查风暴来了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在申请中介眼里,你的企业离**就差的中介费的问题,花点钱分分钟帮你搞定!可是企业在**管理中未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知识产权证书丢了、研发费用证据链不完整、科技人员比例不足、高企申报纸质材料丢了、没有**产品、当初是虚假申报……面对自查自纠可怎么办呢?
看一下江苏省**企业自查内容
一、自查对象
1、2014年至2016年新认定的**企业;
2、2014年至2015年复审通过的**企业。
合普观点:
新认定高企和复审的高企均在本次自查自纠的范围内,可见此次的自查自纠的覆盖面比较广,涉及到的企业的数量庞大,新/老**企业均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自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信息(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企业自认定或复审通过以来,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
合普观点:
(1)工商变更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2)研发费用归集是否虚列?
(3)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是否按时填报?(连续2年未填取消**企业资格)
高企15%税率以及研发加计扣除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两大支持研发减免税政策,随着“聚力创新”的深入以及近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等政策的出台,未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税收减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随之,**企业认定,在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经济环境下,对于上述优惠的事后检查也有日渐频繁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金税三期”工程已经上线,未来新一轮高企自查自纠和日常检查工作中递交的信息很可能被纳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库,从而使税务机关能够基于“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征、管、查、评”等常态化的税务管理工作。因此,**企业关于税务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亦应当趋于常态化。
在国家简政放权以及还权责与纳税人的“放管服”思路下,重在预防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是必须要做的事情,新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强调了事中事后的监管。也就是说,企业要享受高新企业政策,须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并且按照法规完成申报、备案、资料准备和留存等义务,如果判断错误或者资料不全,就可能将面临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已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除了须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合规义务以外,更应考虑定期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自我核查,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不符合《认定办法》中认定条件的情况,并做出有效的调整与回应。同时,在高企认定过程中很多企业难免需要中介机构的协助,因此企业也应当关注备选中介在高企认定方面的信用记录,以便作出合适的选择。
慧邦友情提示:如果您不符合**企业认定标准,请不要轻易相信申请中介的宣传,以免后患无穷!
慧邦股份欢迎您的到来,赶快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吧~~~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二、“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律分析和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机构开展**企业认定工作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对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企业资格,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因此,在遵循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下,撤销行政许可必须慎之又慎。
结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必须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从目前立法文件来看,在**企业资格取消上,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认定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认定办法》对*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较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工作指引》中提到,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进行判定处理。相较于旧的《认定办法》,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工作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正合理。然而,由于没有对“严重”、“重大”等作出具体的界定,认定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企业认定标准,因而,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
2、“取消”缺乏操作规范
具体到取消**企业资格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涉及以下两种情形:(1)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2)由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除了上述规定外,无论是《行政许可法》亦或是《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均没有对取消**企业资格的、调查终结、作出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同时,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对于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认定机构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而对于公示期以及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企业认定代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救济程序不完善
在实践中,多数企业由于存在涉税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从而引发高新资质复核。加之近几年来,**企业认定的好处,国家层面开展的随机检查、抽查等工作,也为企业维持高新资质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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